永新县人民法院 关于案件审限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3-13 20:56:37


永新县人民法院

关于案件审限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案件审限管理,落实审限责任,有效控制和减少一年以上未结案件、久押不决案件,提高案件质效,提升司法公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审限管理是指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案件的审理(含审查、鉴定、评估、拍卖)期限、审限变更情况、审限扣除情况及一年以上未结案件、久押不决案件等进行跟踪、警示和督办的管理活动。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限管理,严格执行审限规定,建立健全审限变更审批制度。

第三条 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案件实际审理天数超过法定审限的为超审限,在法定审限届满前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办理审限延长或法定扣除的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案件审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未规定法定审限的,一般应当在以下审限内审结:

(一)请示、评查案件办理期限为二个月;

(二)信访案件复查期限为三个月。

遇有特殊情形确需延长的,应当由分管院长批准。

第四条 审限变更是指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生法定事由引起的案件审理期限变更,包括延长审限、中止诉讼、重新计算审限和不计入审限等情形。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审限变更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变更期限一次不超过一个月,多次变更的一般累计不超过三个月。

第五条 审限变更应当办理审批手续,首次申请变更的报请庭长、分管院领导审批。同一事由再次申请变更的应当提高审批层级。同一事由再次变更的期限不得超过首次变更的期限。

对于一年以上未结案件,审限变更应当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六条 扣除审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扣除情形,扣除审限符合法定情形的,承办法官应制作书面扣除审限审批表,由庭室负责人和分管副院长分级审批后,方可扣除审限。扣除审限严禁一扣到底,扣除审限的情形消除后,必须在审判管理系统内及时结束扣除审限。

第七条 承办人职责

承办人应当加强自主管理,在审限变更情形发生后三日内通过网上办案系统申请审限变更,同步、如实录入证明材料,依法报请院庭长审批。

审限变更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审限变更期限届满前变更情形消除的,应当及时恢复审理。

对于一年以上未结案件、久押不决案件,应当纳入“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承办人应当定期主动向院庭长汇报案件进展情况,并拟定案件清理方案报请院庭长审定。

对于审理时间已达到审限三分之二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向庭长报告,承办人为庭长的应当向分管院长报告。

第八条 院庭长职责

院庭长应当加强案件审限监督管理,关注案件审理进展情况,强化案件审限节点管控。对报请的审限变更事由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严格审查并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加强对审限变更案件和超过法定审限三分之二未审结案件的督促督办。建立健全案件审限变更及一年以上未结案件、久押不决案件台账制度,加大对一年以上未结案件、久押不决案件的协调指导力度。

第九条 审委会及工作机构职责

审判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安排报请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优先安排一年以上未结案件、久押不决案件。审判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讨论。讨论后二日内应当将讨论记录返回承办人。

第十条 审判管理部门职责

审判管理部门负责对案件审限进行监督管理,定期通报审限变更、一年以上未结案件等情况。

对从立案到结案审理时间逾三年,或者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件,依照案件质量评查有关规定组织专项评查。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重大过失延误办案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关于审判人员拖延办案责任追究、关于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责任追究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被评查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确有错误的,依照案件质量评查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考核指导

院分管领导应当加强对分管部门的指导,建立健全条线审限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各条线审限管理操作规范。各业务庭及人民法庭法院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将案件审限管理以及一年以上未结案件、久押不决案件化解情况纳入对部门、法官的绩效考核,切实提升案件质效。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永新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上级法院发布新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法新规执行。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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