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工作的 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2-02-13 20:55:41


永新县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工作的

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法律统一适用,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裁判尺度加强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的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涉关联案件是指部分或全部当事人相同的案件。

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第三条 所有在办案件应当进行关联案件强制检索。

第四条 法院审理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案件;

(三)拟作出的裁判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四)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五)因适用法律错误被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

(六)院领导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

第五条 承办法官或者法官助理可通过审判流程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等进行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

第六条 关联案件检索范围为本院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关联案件。

第七条 类案检索范围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江西省高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级法院和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五)其他地区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类案检索应遵循时间及效力优先原则,除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

第八条 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不再进行后续检索。法官在类案检索时,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的,应当参照作出裁判;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等因素,依照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同一顺位检索应遵循全面检索原则,发现有裁判尺度等存在矛盾的类案,应在类案检索情况报告中将各类情形全部列明,并通过比较分析列明倾向性参照意见。可结合最高法院各审判业务条线主办的审判指导刊物刊载的案例、最高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案例选》等案例类刊物刊载的案例中述明的意见综合考量。

第九条 关联案件检索可通过点击审判流程系统“关联案件”等方式进行检索。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从基本案情、事实争议焦点中提炼关键词或者将拟适用法律条文、法律适用问题等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

第十条 类案检索过程中应当以基本案情、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为要素,将待决案件与检索到的相关案件进行类似性识别和比对推理,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第十一条 承办法官或者法官助理应当结合基本案情、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从检索到的类案中梳理提炼裁判要点。

第十二条 承办法官应当将检索关联案件及类案的情况在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时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对拟提交审判委员会或者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应当制作检索报告。

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检索报告应当包括待决案件争议焦点、检索主体、检索时间、检索平台、检索方法、检索结果、关联案件与类案的裁判要点、运用情况及理由说明等内容。

未提交检索报告或者检索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审判委员会应当要求承办法官补充完善。

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检索报告可以采用填充式、表格式等简略形式。

检索报告可以作为审理报告的一部分,也可以单独制作,归入副卷。

第十四条 经类案和关联案件检索,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有关联案件或高度类似案件在本院其他法官处审理,尚未结案的,应当就案件处理进行沟通,确保裁判尺度统一;经沟通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案件承办人提请分管院领导,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研究;专业法官会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或者合议庭经复议后不同意专业法官会议的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的,由分管院长报请院长审批后,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

(二)有关联案件或高度类似案件在其他法院法官处审理,尚未结案的,应当报请分管院领导同意后与相关法院就案件处理进行沟通,确保裁判尺度统一;经沟通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案件承办人提请分管院领导,将有关情况报送共同的上级法院相关审判业务庭室研究处理;

(三)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省法院参考性案例、本院或对本院有监督指导权的上级法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一致的,在合议庭评议中作出说明后,按合议庭评议结论制作、签署裁判文书;

(四)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省法院参考性案例、原由本院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裁判尺度存在显著差异的,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并梳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后,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五)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本院或上级法院同类生效案件、关联生效案件裁判尺度存在显著差异的,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根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意见对案件进行复议后与专业法官会议形成的多数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六)在办理新类型案件中,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形成新的裁判规则的,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由院领导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七)发现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报请分管院领导同意后通报审管办,由审管办配合相关审判业务团队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梳理后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五条 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交关联案件或类案的生效裁判支持自己的主张。

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述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承办法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上述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审管办应当将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关联案件、类案检索及结果运用情况,纳入案件质量评查及审判责任认定的具体项目。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检索报告建议模板

附件

关于 XX案的关联案件检索情况报告

(建议模板)

一、关联案件检索情况

(概括写明自审判流程系统检索到的关联案件情况,是否本院在审或审结,是否涉及其他法院在审或审结。)

二、对本案影响情况

(概括写明检索到的关联案件是否与本案属于相似案件,与本案有何不同,是否会对本案审理产生影响。)

关于XX案的类案检索情况报告

一、案件的争议焦点

(概括写明待检索案件的争议焦点,列明存在适用争议的具体法律的名称和条文内容。)

二、类案检索情况

(一)检索主体、时间、平台及范围(详细写明类案检索主体、时间、使用的平台和检索范围,平台如有不同栏目的应注明栏目,如法信有类案检索和跨库检索等不同栏目。)

(二)检索的具体方法(列明检索的关键词、地域、审级、裁判时间等检索条件。)(三)检索到的类案基本情况(写明类案的检索结果,如未查询到类案的,可以注明无检索结果。)

1.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类案检索情况;

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的案例、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检索情况;

3.江西省高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检索情况;

4.上一级法院和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检索情况;

5.其他地区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6.其他类似案例的检索情况;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及参考性案例的类案检索情况需列明相关案例的裁判要点和类似案情;《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案例的类案检索情况需列明相关案例的刊登时间、裁判要旨和简要案情;上一级法院和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的检索情况需列明相关类案的简要案情和争议问题的裁判方向。根据《永新县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在进行类案检索时,法官应按照该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顺序依次检索,如果在先次序检索发现类案,可不再进行后续检索。如果类案较多,可列明案件数量,抽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案件,分别说明案件情况,建议使用表格列明,案情复杂的分段列明。)

三、对本案裁判结果的参照价值或影响因素

(着重比较检索出的关联案件、类案与本案的异同点,以及对本案裁判的参考性,在处理意见部分可就此提出案件的处理意见;如检索出的案件裁判方向差异较大,应分别列明,在陈述处理意见时,应说明理由,并在报告附件中附上不同裁判方向的典型案件。)

(一)类案参照价值分析

(二)本案处理意见

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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