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人民法院 关于实行随机分案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3-03 20:54:43


永新县人民法院

关于实行随机分案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均衡、透明、公正、科学的案件分配机制,促进司法公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院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

第二条  随机分案是指根据审判领域类别,运用电脑自动分案平台,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

第三条  各审判业务部门可以提出本部门具体随机分案规则,经审判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全院公开,在自动分案平台上落实。

各审判业务部门随机分案规则需要调整的,应当向审判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条  为了保证各审判线上的案件均衡度,审判案件数量达不到分案比例的员额法官,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仍应承办随机分配的其他案件。执行案件参照执行。

第五条  下列案件由审判执行部门进行指定分案:

(一)破产案件;

(二)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检察机关抗诉案件;

(三)一方当事人相同、案由相同、同一批次受理的批量案件或关联案件;

(四)被执行人同一的执行案件、恢复执行案件;

(五)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或者因工作需要进行指定分案的。

院领导和其他综合部门法官承办案件,或者员额法官因距离退休时间较短,本人申请不参与随机分案的,可以实行指定分案。

院长办案以指定分案为主、其他院庭长以随机分案为主。对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在分案时优先指定给院庭长承办。

第六条  承办法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经审批决定变更承办法官: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需要变更承办法官的;

(二)承办法官因出现法定回避情形需要回避的;

(三)因承办法官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的;

(四)其他需要变更承办法官的。

第七条  变更承办法官的,由原承办法官填写《案件承办法官变更表》(附件1)报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原承办法官为部门负责人的,由原承办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审核批准。原承办法官为分管院领导的,由院长审核批准。《案件承办法官变更表》应当入卷存档。

第八条  员额法官因借调、脱产学习培训、病假、产假等原因,离岗连续十五天以上的,可申请提前暂停分案。暂停分案原因消除后,恢复分案。

申请暂停分案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暂停分案申请表》(附件2)报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申请人为该部门负责人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核批准。申请人为分管领导的,由院长审核批准。《暂停分案申请表》交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并由立案庭在办案平台上予以暂停分案。

第九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员额法官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对存案工作量较低的员额法官需要增加分案数量的,由审判执行部门填写《增加分案意见表》(附件3)交审判管理部门备案后在办案平台上增加相应的随机分配案件。

第十条  对分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立案、审判执行及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会商沟通,实现分案工作的有序高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21年3月10日

附件1

案件承办法官变更表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

原承办人

变更原因

承办人意见

部门负责人意见

分管院领导意见

院长意见

备注:由原承办人报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原承办法官为部门负责人的,由原承办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审核批准。原承办法官为分管院领导的,由院长审核批准。《案件承办法官变更表》应当入卷存档。

附件2

暂停分案申请表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

原承办人

暂停原因

承办人意见

部门负责人意见

分管院领导意见

院长意见

备注:由原承办人报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申请人为该部门负责人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核批准。申请人为分管领导的,由院长审核批准。《暂停分案申请表》交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并由立案庭在办案平台上予以暂停分案

附件3

增加分案意见表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

原承办人

增加原因

承办人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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