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人民法院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02-24 20:53:41


永新县人民法院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规范法院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上级法院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的要素包括案件的公正、效率和效果等内容。

第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各类案件的程序、实体、庭审、合议庭评议、法律文书以及卷宗等方面的质量进行的检查和评定。

第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坚持实事求是、遵循司法规律、客观公正公信、强化结果运用的原则,对案件质量进行科学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在审判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下列事项由审判委员会负责:

1. 审定评查工作计划;

2. 决定案件评定等次和评查结果;

3. 研究解决评查中发现的涉及程序不规范、适法不统一、裁量不严谨等重大或者疑难问题;

4. 决定对不合格案件启动再审纠错程序;

5. 决定其他案件质量评查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根据评查工作实际,在审判管理办公室设立评查工作办公室。评查工作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1. 拟定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计划及相关实施方案;

2. 组织、协调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实施;

3. 组织、实施本院法官绩效考核案件质量评查及因法官入额、等级晋升等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4. 完成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5. 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的其他具体工作。

第七条  根据案件质量评查的目的、范围、要求等,可以设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专业评查小组。

案件质量评查小组组长由分管审判管理办公室院领导担任。

第八条  评查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 按照案件质量评查实施方案进行评查;

2. 提出案件评定等次、评查结果等意见;

3. 提出评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案件的解决方案;

4. 案件质量评查中的其他具体工作。

第九条  评查小组成员由本院员额法官、法官助理担任。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任评查员参与案件质量评查。

专项评查、重点评查可视情邀请党委政法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参加。

评查人员评查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折算一定办案工作量,具体以本院绩效考核方案为准。

第十条  评查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评查职责,严守评查工作纪律,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评查工作要求,独立提出评查意见,确保评查结果客观准确、公正公信。

第十一条  评查人员参与过被评查案件审理执行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查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评查方式和范围

第十二条  案件评查方式包括协调安排各部门(团队)交叉评查和组织专人评查以及不定期抽查等。

第十三条  交叉评查是指对各类审结执结案件的质量进行部门的常规交叉评查,具体评查分配为:

交叉评查分配表

评查部门(团队) 被评查部门(团队)

刑事庭 行政庭

民事庭 刑事庭

立案庭 审管办

速裁团队 执行局

执行局 速裁团队

审管办 立案庭

行政庭 民事庭

泮中法庭 石桥法庭

小屋岭法庭 泮中法庭

石桥法庭 里田法庭

里田法庭 小屋岭法庭

第十四条  组织专人评查是指根据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对已审结执结的案件进行的专门性评查,以及对特定类型案件、特定办案环节、案件特定内容等进行的专项评查。

第十五条  不定期抽查是指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进行的评查。主要包括:

1. 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2. 本院再审改判的案件;

3. 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发生冲突的案件;

4.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来信来访,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5. 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等转办,可能涉及质量问题的案件;

6. 疑难、复杂、涉及群体性纠纷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7. 非因委托评估、鉴定、诉讼中止等原因超过12个月以上办结的案件;

8. 其他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

第四章  评查程序

第十六条  关于交叉评查,各部门(团队)应对已审结生效的案件在一个月内完成整理归档形成纸质卷宗,并扫描生成电子卷宗后在内网提请评查。审管办需对已审结生效超过一个月未整理归档并生成电子卷宗的案件实行每月通报。

各部门(团队)成员根据第十三条中《交叉评查分配表》的要求,登入江西审判执行平台,统一使用指定的评查账户,进入“案件评查”后,按照《案件质量评定标准(试行)》(见附件1)对案件实体、程序、文书、卷宗等方面进行评查。评查结束后,填写《案件质量评查表》(见附件2、3),签字后将表格交至被评查部门。被评查部门将《案件质量评查表》同纸质卷宗交至审管办进行汇总统计后,由被评查部门将纸质卷宗归档至档案室。评查部门(团队)需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被评查部门(团队)所提请电子卷宗的评查,审管办需每月对各部门(团队)完成的评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评查部门可以通过查阅卷宗、观看庭审录像、听取有关人员情况介绍、查阅廉政监督卡、回访当事人、走访相关部门等方式开展案件质量评查。

案件质量评查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重点评查开庭审理的案件。

对发改案件的评查,审管办应组织召开案件评析会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意见供评查人员参考。

第十八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 “一案一人一表”。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规定的专人评查、不定期抽查等评查方式、评查期限以具体规定为准。  

第五章 评查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条  评查结果应当反馈评查对象及其所在部门,评查对象或者所在部门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向审管办书面提出异议。审管办认为异议成立的,变更评查结论;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维持,或者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

第二十一条  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纳入法官审判业绩档案,作为法官入额和退额、考核和遴选、晋升奖励和问责惩戒以及评选审判业务能手、优秀裁判文书、优秀案例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评查中发现案件存在瑕疵的,应当及时纠正;符合提起再审条件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立案复查。

第二十三条  评查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内部通报和讲评制度。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典型差错、主要问题和改进意见等情况,定期进行内部通报和分析讲评,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条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行专题报告制度,评查工作机构对案件质量评查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对策,定期向审判委员会作专题报告。

第六章 责任的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评定为重大差错案件、一年内累计三件一般差错案件,应由直接责任人员及相关人员按过错程度及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1、独任审理的案件,由独任审判员承担全部责任。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主审人承担主要责任,视合议庭成员的评议意见及案件的实际情况由合议庭成员分担责任。

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维持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合议庭和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

合议庭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或者重要情节,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具体情况承担部分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主持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书记员、法官助理有过错的,按照其职责、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2、执行方面的瑕疵,由执行承办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根据职责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3、法律文书方面的瑕疵,由书记员、法官助理、主审人、审判长、合议庭成员根据职责过错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4、卷宗装订方面的瑕疵,由书记员、法官助理、主审人根据职责过错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瑕疵司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方式主要有:

(一)提醒谈话;

(二)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调整工作岗位;

(六)延期晋升;

(七)停职;

(八)退出员额。

上述八种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具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报院党组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之前相关规定相应予以废止。

附件:

1、案件质量评定标准(试行)

2、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质量评查表

3、执行案件质量评查表

2022年2月23日

附件1:

案件质量评定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案件评查工作,统一评查尺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案件评查采取评分制。案件基准分为100分,其中刑事案件实体45分、程序35分、文书15分、卷宗5分;民事、行政案件实体40分、程序40分、文书15分、卷宗5分;执行案件程序80分、文书15分、卷宗5分。

第二条  计分上实行扣分制,扣分累计之和不超过该评查项的基本分。

对涉及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按就高、就重原则处理。

第三条  按照评查得分将案件质量设定为优秀、合格、一般差错、重大差错四个等级。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75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上不满75分的为一般差错,不满60分的为重大差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重大差错案件:

(一)诉讼主体错误,或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认定错误,或证据不足,导致裁判错误的;

(三)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错误的;

(四)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造成裁判结果明显错误的;

(五)定罪量刑明显错误,或民事责任划分明显不当的;程序性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

(六)严重违反诉讼法关于管辖、回避、开庭审理、缺席审判、审判组织、当事人权利保障等程序性规定的;

(七)私自制作裁判文书,或裁判文书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

(八)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进行协调、调解、和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执行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当事人权益的;

(十)裁判结果、执行行为引发国家赔偿的;

(十一)案件已审结并归档,但裁判文书未送达当事人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第五条  案件审理超出法定期限,或因执行人员主观原因导致执行超出法定期限的,不得评为合格案件。

二、评分细则

第六条  刑事案件质量评定标准

(一)诉讼程序方面(35分)

立案阶段(5分)

1、案号确定错误的,扣1分。

2、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扣1分。

3、分案不符合流程管理规定的,扣1分。

4、变更合议庭成员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5、有辩护人、监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案件,无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或虽有但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

审理阶段(27分)

6、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扣2分。

7、无正当理由未按排期正常开庭的,或变更开庭、再次开庭未通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扣1分。

8、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先期公告的,或公告底稿未附卷的,扣1分;未在法定期限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的,扣1分;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出庭通知送达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扣1分。

9、开庭时未告知合议庭成员、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的,扣1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未进行法庭调查的,扣3分。

10、未依法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权、提出新证据权、辩论权、最后陈述权的,一处扣2分。

11、对妨碍刑事诉讼的人员采取拘留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扣2分。

12、庭审笔录不规范,修改处无当事人签字捺印的,一处扣0.5分;讯问、调查、合议庭评议等笔录不规范,缺漏签名或修改处无相关人员签字捺印的,一处扣0.5分。

13、应由法院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而未委托,或委托无资质的部门进行鉴定、审计、评估的,扣3分。

14、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调解、撤诉、当庭宣判的除外)未制作审理报告的,扣2分。

15、无正当理由庭审、合议及判决书上的合议庭成员不一致的,扣2分。

16、超审限的,每件扣8分;审限延长、中止、扣除的办理不符合规定但未超审限的,扣0.5分。

送达阶段(3分)

17、未按规定期限送达裁判文书的,扣0.5分。

18、口头宣判的裁判结果与书面的裁判文书结果不一致,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扣1分。

19、裁判文书漏送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的,每漏送一人扣2分。

20、送达回证记载送达的法律文书不明确、其他事项不全面或代收人身份情况不清楚的,一处扣0.5分。

(二)实体裁判方面(45分)

事实证据(15分)

21、应当庭审质证的非关键证据未质证的,每个证据扣3分。

22、案件主要事实清楚,但认证、采信鉴定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处扣2分。

23、已采信的证据来源不明确或复印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的,一处扣2分。

适用法律(10分)

24、案件判决总体正确,但次要地方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一处扣2分。

25、错引法律条款的,一处扣2分;引用法律条款不规范的,一处扣1分。

裁判结果(20分)

26、共同犯罪案件中量刑不规范的,一处扣2分。

27、应当判处附加刑而未依法判处的,一处扣5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责令退赔而未追缴或退赔的,一处扣2分;依法没收、追缴的财物未作处理或无材料附卷的,一处扣2分。

2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部分处理不当但不严重的,扣5分。

29、裁判结果正确,但裁判理由明显有误的,扣2分。

30、裁判结果总体正确,但个别地方存在不具体、不完整、不明确的,一处扣1分。

第七条  民事、行政案件评定标准

(一)诉讼程序方面(40分)

立案阶段(5分)

1、案号确定错误的,扣1分。

2、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扣1分。

3、立案后未向当事人送达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费预交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的,每少一份扣1分;诉讼文书填写错误或不规范的,一处扣1分。

4、缺少案件必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每少一份扣1分;材料填写不规范,合议庭未尽审查职责的,每份扣1分。

5、分案不符合流程管理规定的,扣1分。

6、变更合议庭成员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审理阶段(30分)

7、无正当理由未按排期正常开庭的,或变更开庭、再次开庭未通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扣1分。

8、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先期公告的,或公告底稿未附卷的,扣1分;开庭前未按规定将传票或出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扣1分。

9、开庭时未告知合议庭成员、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的,扣1分。

10、未依法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权、提出新证据权、辩论权、最后陈述权的,一处扣2分。

11、未指定举证期限或指定举证期限违反相关规定的,扣2分。

12、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法院应当取证而不调取的,扣2分。

13、未向证人告知其作证的权利义务的,扣2分。

14、依法应当调解的案件,未经调解的,扣3分。

15、调解结案无调解协议或调解笔录,或调解协议、调解笔录缺少当事人签字的,扣3分。

16、判决离婚案件宣判或送达时未告知当事人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的,扣2分,由此产生严重后果的,扣10分。

17、当事人提起反诉后,未依法给予答辩和举证期限的(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除外),扣2分。

18、反诉后应交诉讼费而未通知交费或者未履行缓、减、免手续的,扣2分。

19、采取先予执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明显不当的,扣3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扣6分。

20、对妨碍民事、行政诉讼的人员采取诉讼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扣2分。

21、应当委托而没有委托或委托没有鉴定、审计、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审计、评估的,扣3分。

22、庭审笔录不规范,修改处无当事人签字捺印的,一处扣0.5分。

23、合议庭评议笔录、调查笔录等不规范,缺漏签名或修改处无相关人员签字捺印的,一处扣0.5分。

24、庭审、合议及判决书上的合议庭成员不一致的,扣2分。

25、超审限的,每件扣8分;审限延长、中止、扣除的办理不符合规定但未超审限的,扣0.5分。

26、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调解、撤诉、当庭宣判的除外)未制作审理报告的,扣2分。

27、诉状副本送达后,准许原告撤诉,而未下达裁定的,扣3分。

28、对收取诉讼费未审核的或审核不准确的,扣1分。

送达阶段(5分)

29、案件未公开宣判或没有宣判笔录的,扣1分。

30、裁判文书未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的,扣1分。

31、裁判文书漏送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的,每漏送一人扣2分。

32、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1分。

33、送达回证记载送达的法律文书不明确、不全面或代收人身份情况不清楚的,每一处扣0.5分。

(二)实体裁判方面(40分)

事实证据(15分)

34、应当庭审质证的非关键证据未质证的,每个证据扣3分。

35、案件主要事实清楚,但认证、采信鉴定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处扣2分。

36、已采信的证据来源不明确或复印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的,一处扣2分。

适用法律(10分)

37、案件判决总体正确,但次要地方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一处扣2分。

38、错引法律条款的,一处扣2分;引用法律条款不规范的,一处扣1分。

裁判结果(15分)

39、裁判结果正确,但裁判理由明显有误的,扣2分。

40、裁判结果总体正确,但个别地方存在不具体、不完整、不明确的,一处扣1分。

41、裁判结果不当但不严重的,扣10分。

第八条  执行案件评定标准(80分)

受理阶段(5分)

1、案件受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的,扣1分。

2、委托或受托执行案件,未按规定办理的,扣2分。

执行措施(50分)

3、未依法适用财产报告制度,扣2分。

4、未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措施(特别是对被执行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扣3分。

5、未依法适用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措施的,扣2分。

6、对当事人提供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及时调查、查询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尚未造成损失的,扣3分。

7、违反规定明显超标的查封、冻结、扣押或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尚未造成损失的,一处扣3分。

8、违反规定鉴定、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财产,尚未造成损失的,一处扣3分。

9、对被执行人财产权益变价、转让违反规定,未造成损失的,扣3分。

10、违反规定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未造成损失的,扣3分。

11、违反规定执行被执行人在其他企业中投资或收益,未造成损失的,扣3分。

12、以法律文书形式违法确认执行和解协议效力,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损害尚未实际发生的,扣5分。

13、查封被执行财产,未按规定加贴封条、张贴公告、制作财产清单的,一处扣3分。

14、采取执行措施的案件,没有制作相关执行法律文书的,扣5分。

15、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未按规定制作、张贴公告的,扣5分。

16、对第三人到期债务发出的履行通知手续不完备或违反法律规定,尚未造成损失的,扣2分。

17、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无审查材料、审查报告和决定的,扣5分。

18、和解结案无和解笔录或无和解协议书,且未实际履行的,扣3分。

19、合议庭评议笔录、调查笔录等不规范,缺漏签名或修改处无相关人员签字捺印的,一处扣0.5分。

法律文书送达(10分)

20、执行法律文书没有依法送达相关当事人的,一处扣3分。

执行结果(15分)

21、参与分配案件中,没有法定事由剥夺或限制当事人参与分配,尚未造成损失的,扣5分。

22、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执行款物交接支付手续的,扣5分。

23、因执行人员主观原因致使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不能执行到位的,扣6分。

24、终本、中止、暂缓执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扣5分;

25、超期执行未经批准的,扣8分。

第九条  立案、再审案件质量评定标准依类型分别适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质量评定标准。

第十条  法律文书评定标准(15分)

文书首部(2分)

1、裁判文书首部文书名称错误的,扣2分;首部法院名称表述不规范或与院印不一致的,扣2分。

2、文书字体、格式不规范的,扣1分。

3、案由确定错误的,扣2分

4、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称谓、基本情况叙述不规范,漏列身份事项等内容的,一处扣0.5分。

事实证据(4分)

5、法院名称使用简称(有说明的除外)的,扣1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简称处理不当的,扣1分。

6、文书中有错、别、漏、重字的,一处扣0.1分。

7、定案证据表述不规范,未阐述证明对象目的等内容的,一处扣0.5分。

8、认证表述不规范,未以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来判明,阐述不清的,一处扣0.5分。

9、裁判文书行文层次不清、语言含混、出现病句的,一处扣0.5分。

裁判理由(4分)

10、裁判文书论理不透彻,逻辑不严密,用语不规范的,一处扣1分。

11、裁判文书理由部分使用反问、疑问、设问等加强感情色彩句式的,扣1分。

12、裁判文书理由部分涉及专业术语,未按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的,扣0.5分。

13、在裁判文书理由部分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的,扣2分。

主文(3分)

14、裁判文书主文表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3分。

文书尾部(2分)

15、裁判文书尾部未写明告知事项、审判人员姓名和裁判日期等内容的,扣2分。

16、依法应当收取诉讼费用的,未写明诉讼费用负担情况的,扣1分。

17、裁判文书未按规定审核、签发的,扣2分。

18、裁判文书原件无落款日期、未盖院印,正本文字涂改处未盖校对章,文书尾部缺“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的,一处扣0.5分。

19、终审裁判文书尾部漏写“本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的,扣2分。

第十一条  卷宗评定标准(5分)

1、封面书写不规范,立卷验卷无签字,材料不齐全的,一处扣0.5分;

2、正副卷材料装订错误的,一处扣0.5分。

3、卷宗装订不整齐,或顺序混乱,页码漏错,缺卷底(证物)袋或附卷材料等,一处扣0.3分。

附件2:

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质量评查表

案号 案件名称

承办部门/承办人 提请评查时间

建议评定等次(优秀、合格、一般差错、重大差错)

是否存在重大差错

评查项目 具体问题

诉讼程序方面 立案阶段

审理阶段

送达阶段

实体裁判方面 事实证据

适用法律

裁判结果

法律文书 文书首部

事实证据

裁判理由

主文

文书尾部

卷宗

材料

其他问题

评查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1.案件评查表对照案件质量评定标准中的评分细则进行评查,只需填写存在的问题即可,无需打分,可综合评查情况提出建议等次,优秀、合格、一般差错、重大差错四个等级。

2、被评查项如无具体问题,在“具体问题”处不填写。

3、每案一表,该表须向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反馈。

附件3:

执行案件质量评查表

案号 案件名称

承办部门/承办人 提请评查时间

建议评定等次(优秀、合格、一般差错、重大差错)

是否存在重大差错

评查项目 具体问题

受理阶段

执行措施

法律文书送达

执行结果

法律文书 文书首部

事实证据

裁判理由

主文

文书尾部

卷宗

材料

其他问题

评查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1.案件评查表对照案件质量评定标准中的评分细则进行评查,只需填写存在的问题即可,无需打分,可综合评查情况提出建议等次,优秀、合格、一般差错、重大差错四个等级。

2、被评查项如无具体问题,在“具体问题”处不填写。

3、每案一表,该表须向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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