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用款人无贷款资质,借用他人名义贷款,逾期未偿还,借款人与保证人因故拒绝还款。5月22日,永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15年11月18日,汪某向银行申请农户小额贷款10万元。2015年11月23日,银行与汪某签订借款金额为10万元、为期三年的借款合同,陈某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了字。2017年10月6日,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向汪某放款10万元,2018年10月5日到期。到期后,汪某未能按约归还借款,银行先后找到汪某、陈某催要,汪某以银行卡给了别人,其并未使用该笔借款为由拒绝还款,而陈某以不认识汪某,借款时其是为一位朋友提供担保,而不是陈某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无奈,银行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汪某、陈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而陈某在签合同前向原告提交《保证担保承诺书》,且无证据显示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故该借款合同系合法有效。银行按合同约定向汪某发放贷款10万元后,汪某有归还借款本息的义务,现汪某、陈某均拒不还款,两人应构成违约责任。至于汪某称银行卡(放款卡)给了别人,贷款的实际用款人不是自己,也是别人。经审理认为,在办理贷款的手续过程中都是被告汪小龙亲自办理并签名,被告汪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所办理贷款发放的银行卡有使用和处分权。经承办法官的释法析理、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汪某计划分期归还银行借款,陈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