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8-09-13 12:01:11



    永新法院网讯    9月12日,永新县法院当庭宣判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五名被告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分别判处三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均适用了缓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决五被告人共同支付因其违法排放行为造成的生态风险和生态环境损失和处置危险废物已经发生的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底,被告人林某与被告人王某灿成立了永新县象形乡天龙山炼铝厂,王某灿负责选址建厂,林某负责提供生产原料、设备以及技术人员,获利按照五五分成。2017年4月开始,王某灿选择在其叔叔即被告人王某飞村处搭建厂棚,并雇请被告人王某飞负责铝厂的日常管理事务;被告人林某分批将生产设备和生产原料运抵永新县,并安排其女婿即被告人梁某押运废旧电容到永新县,并安排梁某和被告人李某到工厂里负责维护设备和组织生产。该铝厂于2017年5月正式点火开炉焚烧废旧电容。在焚烧废旧电容器时,由于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焚烧时刺鼻的浓烟散发到空气中,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当地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到现场调查,发现该厂无任何证照批复,无任何“三废”处理设施。环保局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不久,当地环保局、乡政府及派出所到现场发现该厂拒不执行决定书,依然在生产,且该厂焚烧的废旧电容属国家危险废物类别,遂扣押现场焚烧后提炼的半成品铝壳。2017年6月,当地环保局将被告人王某灿等人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一案移送至永新县公安局。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飞、林某、梁某、李某先后向永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灿、林某、王某飞、李某、梁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且在未采取任何环保防治措施情况下,非法焚烧废旧电容器直接排放污染物70吨,属于国家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对五被告人主从犯、自首情节和退缴违法所得等情况认定,遂作出上述判决。由于被告人王某灿、林某、王某飞、李某、梁某的犯罪行为共同破坏了永新县象形乡天龙山的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要求五被告人共同赔偿违法排放造成生态风险和生态环境损失及处置危险废物已经发生的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依法予以支持。

    王某灿等五人污染环境案系公安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督办案件,涉案人数多、社会关注度高。该案的及时宣判,彰显了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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