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 关于统一使用终本案件管理系统 规范终本案件办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5 16:57:46


    一、终本案件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

    1.终本案件统一管理功能。通过建立专门的数据库,对辖区法院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进行集中管理,定期查询财产,及时恢复执行。终本案件继续办理必须经系统管理员内部分案后才

能进行,承办人不能自行随意操作已终本的案件。

    2.终本案件自动查询功能。所有终本案件库的案件在五年内定期(每隔6 个月)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自动查询银行存款和保险信息。系统管理员可登陆“案件查询”模块查看反馈结果,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依职权及时恢复执行。  

    3.终本案件信息公开功能。终本案件库的案件统一推送至“法媒银”曝光台,向社会公布终本案件的相关信息,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以公开促公正。

    二、终本案件规范办理的相关要求

    1.务必树立科学规范的终本结案理念,严把终本结案入口关。既要摒弃不愿意终本结案的陈旧观念,又要防止不规范终本、滥用终本程序等错误做法。严格遵照《终本规定》的程序性要件和实质性要件,程序性要件包括:已经采取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等必要的执行措施;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执行案件立案后已经超过特定期限;对于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已经依法予以查找,对妨害执行的相关人员已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已将相关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意见等。实质性要件是指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通过严格把控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认定标准,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务必规范终本案件的恢复执行、继续办理等操作程序。所有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继续办理必须经由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发起,由执行局长内部分案后,承办人方可操作办理。具体流程是:系统管理员(局领导或者授权人员)通过登录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分案模块”先对原终本案件进行系统内部分案(原则上分配给原承办人,也可分给新承办人),分案后相关承办人登录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办理模块”对终本案件进行后续操作。承办人后续操作有两种途径:一是原终本案件可实际办结的,如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撤回申请等

情形,承办人在“办理模块”中点击“恢复执行”,则拟恢复执行案件进入立案庭的立案管理模块中,由立案庭人员正式立恢字号案件。重新恢复执行案件的办理操作和新收执行案件办理操作一致。此种情形确保所有拟恢复执行案件均能实际办结,从而提高恢复执行案件的到位率;二是该终本案件未来仍需要继续终本的,承办人在“办理模块”中点击“办理”,则进入原终本案件中录入后续财产查询、控制、扣划

等强制措施、结案信息中增加实际到位金额(但结案方式和时间不允许修改)等后续操作。此种情形实际上是在原终本案件中继续办理,暂不再立恢复执行案件,避免一案产生多个案件。在特殊情况下如需操作网络司法拍卖、申请人强烈要求恢复执行等原因,仍可经第一种途径立恢复执行案件,立案时恢复执行案件申请金额建议录入可执行到位的金额,确保每个恢复执行案件都基本上能实际执结到位,从而提高恢复执行案件的到位率。3.务必做好终本案件后续办理信息录入工作。人民法院执行质效分析系统中对终本案件执行到位率、终本案件结案用时、恢复实结率、终本结案时限要求、终本约谈信息录入、终本后续强制措施等数据指标和信息录入项进行统计分析考核,辖区法院必须按照37 个执行流程节点信息录入要求,及时全面录入终本案件重要节点信息,切实提高终本案件的执行质效。

    三、终本案件管理系统的其他注意事项

    1.辖区各级法院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管理员必须按照附件操作说明要求提前做好终本案件管理系统权限配置工作,强化系统权限管理,承办人只能拥有案件办理权限,严禁同时拥有分案权限。

    2.辖区各级法院必须安排专人作为终本案件库的管理员(赋予终本库系统管理员权限),定期登陆江西法院终本案件管理系统查看“点对点”查控系统自动查询反馈结果。另外,还需登陆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查看最高法院终本案件库中“总对总”查控系统自动查询反馈结果。一旦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及时通知执行局长内部分案给相关承办人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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