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戴某为逃避履行判决义务采取使用他人帐户进行资金交易、有履行能力而用于投资或归还其它债务等规避措施,是隐藏、转移财产;所有的房产,土地系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依法拍卖该房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2013年5月21日,江西宏源铜业有限公司与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新县人民法院以(2012)永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戴某向江西宏源铜业有限公司支付余货款87.0246万元,并向江西宏源铜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7.0246万元,同时由戴某负担诉讼费用2.227万元,三项合计176.2762万元。判决生效后,戴某拒不履行该判决。永新县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戴某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杨戴村新安南街213号和265号分别拥有两处房产,房产总面积达471.09平方米,价值约三、四百万元。该两处房产被戴某以租赁形式租给他人,每年收取租金达8.8万元。另查明,戴某持有台州银行一帐号为111390248600028的存折(户名为王莲芳),该帐号在(2012)永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以后系戴某持有并使用,至案发时与杨宝富、叶林富存在生意往来,金额达80多万元。
永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4年8月28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戴某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