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7-08-09 10:10:16


    永新法院网讯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蓝某私自变卖已被法院扣押的财产,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履行完全部义务,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基本案情】蓝某与戴某发生借贷纠纷,被戴某起诉到永新县人民法院。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依法判决,蓝某应于判决生效之三日内偿还戴某借款10万元整及一定利息等。永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将判决结果告知蓝某,并于2014年3月赴福建省上杭县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送达蓝某。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执行裁定对蓝某的一辆东风日产牌小汽车(赣DXXXXX)进行扣押,后经蓝某与戴某私下协商,由戴某向永新县人民法院申请将该车寄放于戴某处。2014年4月1日蓝某因与戴某协商还款不成,从戴某处以备用钥匙将该车偷偷开走,后将该车典当在福建省上杭县一典当行内并得款6万元,蓝某得款后没有偿还人戴某而将其花费。

    永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蓝某对已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蓝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又在审理期间交纳部分执行标的款项并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2014年11月5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蓝某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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