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还贷 银行并不“买账”

  发布时间:2017-02-23 09:29:54


    永新法院网讯 一对夫妇在法院离婚时协定银行贷款由女方偿还,女方在贷款到期后未能还款,银行将两人起诉要求还款。近日,永新县法院审结了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胡某与贺某共同偿还银行借款9.5万元及利息。

    2014年9月11日,胡某向银行申请续贷9.5万元,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借期一年,胡某的妻子贺某则书面承诺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5年3月份,贺某因与胡某不和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两人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9.5万元贷款由贺某负责偿还。借款到期后,贺某不知去向,银行找到胡某催款,但胡某以与贺某离婚时协定该笔借款由贺某个人负责偿还并经法院确认为由,拒绝还款。不久银行便将两人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与胡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以及贺某向银行作出的承诺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9.5万元本金及利息债务属于胡某与贺某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虽然贺某、贺某双方离婚时协定涉案债务转移,但该债务的转移效力只涉及离婚当事人之间,在银行不知情或事后未认可的情况下对银行不发生效力。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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