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做亲子鉴定非亲生,获赔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发布时间:2016-01-19 15:59:21


    永新法院网讯 一对夫妻婚后生育一男孩,男孩经亲子鉴定,竟然非男方所亲生,为此,男方诉至法院,要求与女方离婚并返还其小孩抚养费、赔偿精神抚慰金等损失。近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离婚,小孩由被告抚养并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万元和返还小孩抚养费1.6万余元。

    原、被告于2012年春节期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后各自外出务工,并保持电话联系。期间被告仍与另一男子恋爱并同居。同年6月被告与该男子分手后,即打电话给原告要其到被告处玩,原告应约来到被告处,双方同居生活。7月初被告告知原告已怀孕。2013年2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习惯举办了婚礼。2013年4月生育一男孩。孩子出生二个月后,被告外出务工,2015年4月一个匿名电话打给原告哥哥称原告替别人养孩子。原告知情后于2015年6月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原告与小孩不具有父子关系。原告即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未建立感情,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为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小孩是被告婚前与他人怀孕所生,与原告不具有亲子关系,小孩应由被告自行抚养。因被告隐瞒真相,原告系受骗而抚养非婚生子女,故原告要求返还抚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但是返还金额应根据江西省统计局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抚养年限计算。被告婚前与他人同居怀孕,婚后又隐瞒事实不告知原告,违反了夫妻间应尽的忠诚义务,给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请予以支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被告的过错程度和经济能力酌定为2万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姆费及赔偿鉴定费的诉请与法无据,不予支持。审理中,原、被告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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