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受伤者诉无过错劳务合伙人获赔

  发布时间:2016-01-29 11:41:14


    永新法院网讯  近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在临时合伙拆房过程中合伙人之一肖东意外受伤而导致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2013年7月17日下午,肖某和周某、尹某、吴某等七人合伙为王某拆房,所得利益均分。肖某在拆房过程中因房屋后墙意外倒塌而受伤,花费医疗等各项费用共计9万余元。事后,经法院调解,业主王某赔偿肖某21000元。周某、吴某等五人也私自协商每人补偿肖某2500元。后肖某因尹某未作补偿以执行合伙事务中健康权受损为由要求尹某赔偿其3000元。原告遂将尹某诉至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尹某等人在拆房劳务活动中形成了以共同利益而组织的松散型合伙关系,根据 “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中受到损害,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之规定,尹某应给予肖某合理补偿,同时,由于其他五名合伙人已分别补偿原告人民币2500元,根据公平原则,应给予尹某相等的补偿义务,综上,永新县人民最终判决被告尹某补偿原告肖某经济损失费2500元。

责任编辑:刘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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