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盛某丈夫于2013年因车祸致瘫,家中获80余万元赔偿款。2014年8月,盛某丈夫的三个妹妹为给母亲争取赔偿款防老,以大姐戴某买房缺钱为名,向盛某借款36万元。因是亲戚关系,盛某直接将钱转入戴某的账户,未让戴某打欠条。11月,盛某丈夫死亡,赔偿款皆归盛某名下。
2015年开始,盛某多次向戴某催款,戴某称该款项在戴某母亲处,用于母亲防老,戴某母亲也承认占用了36万元,戴某也以无欠条为由拒不承认与盛某之间属于借贷关系。盛某遂将戴某诉至法院。
近日,江西省永新法院判决戴某偿还借款36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戴某虽不是主观上有意借款为买房,而是因和家人商量以买房名义骗取盛某持有的赔偿款给母亲防老,但戴某以购房缺钱为由提出向盛某家庭借款,属于已发出借款要约的法律事实。盛某作为受要约人考虑到双方特殊的亲戚关系在未打欠条的情况下,作出承诺,并将36万及时汇给戴某,盛某已履行提供借款资金的义务,虽双方未有欠条证明,但银行中的交易明细、母亲承认借款在她处的事实证明盛某与戴某之间成立借贷关系。盛某丈夫虽已死亡,但其家庭成员享有对家庭财产免受侵害的权利,故戴某应归还36万元给盛某。案件中借贷这个法律关系主体是盛某与戴某二人,与母亲无关,而母亲是否继承赔偿款的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法院建议其母通过法定程序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