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入户盗窃拒不认,科学鉴定,还原真相,死扛男终低头。2月28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2年3月19日晚,莲花县良坊镇湾溪村刘某家失窃,被盗现金、摩托车头盔等物品。3月27日,安福县严田镇烟站大院谢某失窃,被盗一辆摩托车,价值980元。4月8日晚,永新县高溪乡九陂村肖某、林某家失窃,被盗数枚铜钱、金饰、银饰等物品。7月2日晚,永新县台岭乡禾山村刘某家失窃,被盗古董若干、现金等物品。
庭审中,被告人肖某拒不承认,称从未盗窃,上述人家也从未去过。
经审理查明,有同案犯吴某和贺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被盗现场遗留的指纹、DNA鉴定、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可以证实肖某进入过盗窃现场且遗留指纹、鞋印、烟头,并有证人证实肖某去过案发现场且骑过被盗摩托车,足以证实被告人肖某多次入户盗窃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多次、流窜、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证据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肖某实施了盗窃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