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法官怜惜悔罪少年,判其缓刑,没想到三个月后,少年再次“变脸”,又行抢劫之事。3月6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撤销原判缓刑,以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2011年6月份,彭某伙同他人在永新县某中学附近劫取数名学生少量财物,法院审理后,考虑到彭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为挽救迷途少年,法院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4月20日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未曾想,彭某在2012年7、8月份期间(即判缓刑三个月后),又与六、七名未成年人结伙盗窃6次,抢劫2起(另3起情节轻微未认定犯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缓刑考验期限内故意犯罪,依法应撤销缓刑,与本案数罪并罚,但彭某此次作案时仍未满十八周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