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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公告(肖兵先)
发布时间:2007-10-11 17:45:19
肖兵先:
本院受理原告张周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彭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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