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颜永宇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永民初字第47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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