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魏庆旦:
本院受理原告贺本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