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瓦龙(曾用名刘凡龙):
本院受理原告贺裕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7)永民初字第48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联系地址: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里田法庭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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