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英利、汪其岳
本院受理原告永新县市场服务中心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7)永民初字第(49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