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凡爱梅:
本院受理原告彭小鹏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永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