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姚定新、施秀娣:
本院受理原告尹小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永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