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 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朱凤清:
本院受理原告甘小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永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