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李小玲)

发布时间:2009-01-08 10:10:56


  李小玲:

  本院受理原告彭山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永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九年一月七日

责任编辑: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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