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燕敏:
本院受理原告徐平先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2009年5月7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九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