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熊小武:
本院受理原告贺少峰、罗慈清诉你、江西万灵实业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