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贺晚先:
本院受理原告尹元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永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予原告尹元兰与你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