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贺机田:
本院受理原告龙佳朵诉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永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赔偿原告龙佳朵各项经济损失27096.39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29096.39元。另诉讼费500元由你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