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人民法院 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01-16 09:25:52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最高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倍增要求,我院拟在本县内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选任的名额、条件、推荐(申请)期限、程序等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与比例

根据我院案件数量、特点和我县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经永新县人大常委会确定我院人民陪审员总人数为44名,现已选任22名,拟增选22名,其中女性不少于6人,党外人士不少于8人。

二、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1、(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如果拟选任对象不足适当可放宽),且公民单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永新县。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与本院法官及工作人员有回避事由的人员应当回避。

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选任程序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凡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

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我院进行审查,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后,我院将到拟选任对象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

我院根据审查结果,由本院院长提请永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四、有关事宜请与本院政工科联系。电话:7730211、7730900.

              二0一四年一月八日

责任编辑: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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