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最早论述法治问题,他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是四年多以前在初入法学课堂时候就读过的一句话,但是当时并没有深刻的印象,总以为这个说法过于拗口难懂。
在2007年第21期的读者杂志上,柴静的《我只是讨厌屈服》一文使我重新理解了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意义的界定。这是一篇采访郝劲松的普通文稿,文题来自于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第一位因拒绝给白人让座而被捕的美国民权运动之母——黑人帕克斯所说过的一句话。
关于郝劲松在两年多时间内提出7场官司的各种评论已经很多很多,我只是被柴静文章中他的简短回答所打动。他说“在强大的力量面前人们往往除了屈服别无选择,但是我不愿意。我要把他们拖上战场,我不一定能赢,但我会让他们觉得痛……让他们因为害怕而改变……今天你失去了获得它的权利,你不抗争;明天你同样会失去更多的权力……”。他这样定义公民的含义: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却不傲慢;对政府表示服从,却不卑躬屈膝;能积极地参与国家建设,看到弱者知道同情,看到邪恶知道愤怒。从他的话语中,我却突然明白了一种法治的精神,他的诉讼行为仅仅是为了捍卫已制订得良好的法律的地位,使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
随着在经济上日新月异的发展,我国的新型案件层出不穷。各种法律法规条文都在不断地更新、补充和完善,试图明确规定涉及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诚然,白纸黑字的效力不可小觑,但是,现实生活中,总不乏有人打着法律的擦边球,视法为无物,甚至以此为荣。依法治国,并非人人将法治日日挂在嘴边,动辄称法治。真正的法治应当是人们自觉自愿的去学法懂法,主动地适用法律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各类纠纷。简而言之,即服从法完善法。
法院是连接法与百姓的重要环节。各级法院处在法治建设的前沿,法官的形象更是直接关系到百姓对于法的认识和理解。2007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诉讼费收取办法中大幅度减免诉讼费的做法赢得了人民群众的系列好评,也体现了我国推动法治进程的决心。但如今,不少人们对于法的认识还是停留在包青天的年代,往往提起诉讼都是其无奈之举或一时义愤,对法院寄予了 “为民做主”的殷切期望,但忽视了法律对于举证责任的要求和对价值的衡量,再加上一些社会其他不良因素的影响,易使人们积压对于诉讼结果的不满情绪,从而引发对于法的质疑,不利于依法治国理念的实现。这就需要法官在适用法律对每一个案件进行处理时都要谨言慎行,对于容易引起误解的话语坚决不讲,对于应当释明的地方耐心阐述,对于发现有误的裁决及时纠正,让百姓打一场官司学一些法律,让百姓口口相传。
当然,其他法律工作者们也应当握紧法治之手,将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传授给周围的人们,使人人心中有法。只有真正在每一个人的内心树立起法治的信仰,形成一种潜在的精神自觉与制约,才能实现人、经济与环境之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