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恢复性司法模式

  发布时间:2007-11-15 11:46:17


  2007年10月31日人民法院报4版报道了天津市一法院采用恢复性司法模式审理了一起青少年犯罪案件。一名高中生因冲动把同学打伤而被取保候审。在这期间,其考入大学。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打破常规,引入“恢复性司法”模式。因加害人积极主动的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被害人撤消了附带的民事诉讼,并建议法庭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了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在这起刑事案件中,法官并没有一如既往的采用报应式司法模式,对加害人定罪量刑,而是通过对其进行深刻思想教育,使其自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主动认罪悔罪,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而被害人因感受到了加害人的诚意而撤消了附带的民事诉讼。总的来说,是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由此可见,与传统的报应式司法模式相比,恢复性司法模式主要将犯罪视为对他人乃至人际关系的侵害,而弱化对国家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秩序的侵害。通过引入民事化的和解程序,将形式犯罪几近弱化为民事纠纷。在法院的努力下,加害人积极主动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被害人对加害人不再过分追究,从而将矛盾化解于无形,恢复正常的社会关系。

  对于青少年犯罪,由于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本着“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原则,对青少年罪犯,不能一味的只讲惩罚,而更应该教育、挽救失足少年,让其迷途知返。可是,由于实践中缺乏具体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青少年罪犯,仍旧只能从轻、减轻乃至适用缓刑。恢复性司法模式,却另辟蹊径,对青少年罪犯进行批评教育,让其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而被害人也也因感受到加害人的悔过诚意,而放弃对加害人的进一步追究。这样不仅成功的化解了矛盾,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同时也更好的挽救了一个失足的少年,使其今后的人生不会受到更大的影响。

  因此,对于青少年犯罪的案件,承办法官应本着教育挽救的方针,积极采用恢复性司法模式,最大限度的挽救失足少年。当然也不能不分情形一概使用恢复性司法模式。这就需要承办法官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既要注重社会的安全和秩序,又要保护挽救失足少年。上述案例则是很好的做到了这一点,应作为典型案例,广泛宣传。

责任编辑:彭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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