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思想跟着习惯走

  发布时间:2008-01-07 10:34:51


  近日,网上热议这么一则消息,大意是说陕西省某县一名职业中学的校长高某强迫县长签字而遭到县教育的停职处理与公安部门的行政拘留(未实施),这一事件被陕西一家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群众的议论和网友的批评矛头直指县长。

  许多网友普遍认为,有关部门以高校长冒犯“官威”和妨害公务为由,令其停职检查和行政拘留,有滥用权力之嫌;有的网友甚至将该县长称为“2007年最牛县长”,认为县长对待校长的态度恶劣就是对人民群众利益的漠不关心,根本不配当县长。而且对于高某受到的处分,许多人认为是县长指使的。

  就这么一起事件,如果留心一下公众的态度,显然,大家都在指责县长的不是。为什么?原因就是:他是县长,只要这件事与他有关,那么就是他的不是,即便没有什么证据,但总会“莫须有”吧,谁让他是县长呢!

  其实这件事只要能够有一个稍微公正的心与细心、全面的了解,就会发现,我们的公众在习惯性地责备我们的行政首长。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公众已经养成了一种习惯性思维,无论事情对与否,无论是否了解事情的真相,无论事情的本来面貌,只要事件与政府行政首长扯上关系,脏水大都往政府身上泼。

  首先,让我们来还原一下事件的经过。根据报道,2007年6月,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在得知文件和资金到达该县后,12月25日8时40分,校长高某找县长签字。他到县长办公室时,县长正和人谈话,当县长走出办公室时,高某便手拿单据跟在身后,希望县长能尽快签字。

  县长看到单据只有文件号而不清楚这笔拨款的来龙去脉,同时又急着参加9时整的“国务院普九债务清欠电视电话会议”,所以让高校长放在办公室等他开完会后再签。但当县长坐上车时,高校长打开车门让县长签了字再走,县长说如果十分着急,他可以先给财政局局长打电话让他们先拨款,下午再补签。车发动了,高某追上去又将车门拉开说:“签个字就这么难,你今天非得签这个字不可。”

  看到此情形的县政府保卫科人员和刚好从办公楼下来的县教育局局长刘某,一起将高校长紧拉车门的手挪开。

  据刘局长介绍,眼看着县长开会马上要迟到了,高校长还那么纠缠。作为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刘局长当时很生气,县长走后,教育局几个领导召开了局务会议,决定对高校长停职检查,给县长赔礼道歉,并在县政府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

  该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县政府办公室书面报案后,对校长追县长签字一事进行了调查,调查认为高校长的行为构成了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决定对高勇行政拘留7天。高勇申请办理了暂缓执行和行政复议的申请,并按有关规定交了1400元的保证金后,于当晚离开了派出所。

  而根据高某的解释说,他当时心里比较着急,再加上家里哥哥昨天去世让他回去操办,又怕耽误给学生发钱,所以让才会发生这些举动。

  从以上报道我们可以看出,该县县长的拒绝签字并没有什么不妥,而且,假设对高校长的处理存在什么不妥的话,也不能想当然就说是县长指使的或者县长权利被滥用。从行政学的一般原理来说,政府手里是握着行政公权利与公共资源。但是,正是因为如此,才会要求对公共资源的处理必须要一个程序——没有程序的事情即便结果是完美的,过程也是一团糟。我们可以理解高校长的心里想法,但是再急,对事情的处理也要符合规定的程序,更何况这个过程所需要的时间并不长。根据报道,当天上午10点半县长就开完了会;而且,高某所称的怕耽误给学生发钱更是一个站不住脚的理由,12月25日,离元旦放假尚有6天时间,离学生放寒假,更有三个星期的时间。这段时间,完全可以把事情办完。

  另外,行政首长并不是一个橡皮图章,想用的时候拿来用一下就是。作为一名行政首长,他在签字时,完全有必要而且应当明白他签的是何物,这不仅是对工作的负责,更是对人民群众的负责——对个人或者对某个单位不合理要求的拒绝,更是对人民群众的负责。高校长仅凭借一个文件号而没有文件内容的报告要求县长签字,手续上并不符合规定,县长完全有理由让他作出详细说明并经过充分思考后再签字——因为,老百姓的钱不能随便乱花。

  所以,该县县长的行为,并没有任何的过份之处,更不存在对群众利益的漠视,而且,当他知道了这笔钱的来龙去脉后,县财政局当即就按规定把该笔钱转到了高某所在的学校。这是一个不关心群众利益的县长吗?我看不是,对高某的拒绝,恰恰是对人民群众的负责。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所谓构成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是指故意扰乱机关工作秩序,使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高校长为了一校之利,阻扰县长开会、拉扯县长公务车辆阻扰县长行使公务,已经构成对机关工作秩序的扰乱,可以对其处以拘留并罚款。从这一点上来看,公安部门的处理是没有问题的。

  那么,公众为何还会对县长如此指责呢?原因只有一个,公众跟随自己的习惯思维,不去对整个事件进行全方位的思考,等不急事件被调查清楚。

  我们的县长可以拉,但是前提是,他没有公务在身——如果有公务,你拉的不单是县长个人,而且是在对他所行使公共事务的干涉;我们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不是专为哪个个人或者哪个个别的单位服务的。

  习惯可以使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节约时间,但是,如果思维都被习惯了,那么,则是一个人或一个群体的悲哀。

作者:宋叶峰

单位: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彭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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