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与效率,这是两条好像相互排斥无法靠拢的平行线。公正(实质上的公正)多一点,效率就低一点,似乎是一个永恒的定律。公正与效率分站在天平的两端,公正多一些,哪怕只是多一点点,灵敏的天平马上就会向公正的一端倾斜,效率便偏低了。然而公正与效率是司法改革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永恒主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回避,也无法回避。
早在古希腊,法学家、哲学家们就开始了公正和效率的探讨。大师们探讨民主的含义,其中就谈起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在古希腊,柏拉图就曾说过,对提高公正进行干预可以增加效率。从此,人们对于公正和效率的关系的探索就从未间断过。几千年来,人们大概就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没有公正就没有效率,没有效率就谈不上公正,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提高司法效益。提高司法效益,必将有力地促进司法公正,没有效率的公正和没有公正地效率都是不完整的,只有将二者有机的统一起来,才能真正达到良好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才能真正让人民满意。
然而在实际的操作中,却又常常反其道行之。我们常常可以看到,有的时候人们片面的追求公正,效率就常常是非常的低,结果却是让人发出了“迟来的公正不是公正”的感慨。又有的时候,法院为了追求审判的效率,事实还未查清楚就草草结案,根本就无公正可言。
法律工作者为此深刻反省,思索,如今已经是取得了良好的成绩。总结各地法院的先进经验,总的可以得出,如今法院在解决公正和效率的问题上,都上交了一份优秀的答卷。基本上各地的法院,都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通过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推行快速立案、快速裁决的审判方式,不仅实现了司法公正,同时也提高了审判的效率,给了人民一个满意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