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律与小慈悲

  发布时间:2008-04-10 11:53:05


  经常看电视剧,会听到一种说法:“情与理,孰轻孰重?”。情,可以解释为情感、个人认为的善与恶。而理,则可以解释为道理、法律。

  之所以以这句话为引子,是因为在很多个案中,我们会遇到一种情形:当事人主张的权利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而导致败诉。也许作为一个普通旁观者,我们会同情这名当事人,甚至为他鸣不平,但作为一名法官、一个国家法律的捍卫者,我们能做的只能是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

  还是在校学生时,作为一名实习记者的我接触过一个案子,当年曾被称为全国最大的一起离婚财产分割案。原告张某1996年与被告余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但结婚后一年,张即发现丈夫有外遇,遂于2000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因为原、被告婚生女儿自小患有双骰关节骨膜炎,需手术治疗,因此诉请法院判令经济条件优越的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儿的生活费、教育费、手术治疗费以及给予原告的经济帮助共计二十三万六千元。一审维持了原告的诉求,二审法院调查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经济条件优越,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女儿患有先天性双骰关节骨膜炎,遂判决离婚照准,被告除每年一次6000元作为女儿抚养费外,其它款项一律撤销给付。无奈之下,2002年8月,张某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财产分割之诉,要求与前夫分割在大连长江广场暨希尔顿酒店所拥有的25%股权,以及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该股权所产生的收益,所涉及财产总额超过了3亿元人民币。但最后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这个酒店是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被告投资,此案被裁定中止审理。

  一个为了丈夫甘愿退居做家庭主妇的女人,一心一意相夫教子,但在被丈夫背叛后却分文不剩,甚至给付不起女儿的医药费,作为一般人,肯定会斥责丈夫、同情妻子。但作为法官,只能秉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虽然作为某个个案而言显得有点国法“无情”,但以全局、长远利益考虑,法律适用来规范所有公民的规范,具有普遍性的特点,绝对不能因为某个人的利益而有所偏颇。

  很多新任法官面临这种情况时内心都会有所挣扎,但在我认为,只要我们坚持依法办案,这才是真正的“慈悲”。

责任编辑:宋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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