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专家”

  发布时间:2008-06-17 08:38:28


  来到基层法庭已经足足两个月,基础的业务知识已经渐渐扎实,但颇让我无奈的是庭里的几十件民事争议纠纷案件,95%是离婚纠纷,短短两个月,本人便“离婚”次数达32次之多,再加上进法院工作后,亲朋好友或亲朋的亲朋、好友的好友的婚姻问题都来咨询我,让我被迫称为名不副实的“离婚专家”。

  其实无论是自己法庭的离婚案件,还是朋友们的婚姻咨询,大半的争执焦点就是双方财产的分割。

  人们常说,女性是一个家庭中的“半边天”,然而当女性遇到婚变时,由于对丈夫财产无法掌控和对法律存在误解,许多女性在离婚时都吃了亏。根据以往的经验和查找收集一些资料,我这个半桶水的“离婚专家”也给女性同胞们支支招。

  支招一:据我一位在大律所当律师的同学统计,在他手里70%的离婚案件存在一方或双方转移隐匿财产情况。此时受害一方总是想,相信律师和法院会帮我查到有关财产转移的情况的。

  其实,律师和法院的调查能力很有限。通常,如果是房屋、汽车、公司股权、企业投资权益这样的财产,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查询。但是对于银行存款,如果当事人不能够提供对方具体的身份证号、开户银行的名称、银行帐号,即使委托律师和法院,也没有办法查询到相应的财产。婚姻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民商事案件,很多财产信息是在当事人日常生活中才有可能了解到的。当事人平日应多留心,对于一些信息进行保留,记录和复印,才不会至于遭婚变时措手不及。虽然婚姻是以信任为基石,但旦夕祸福,有点准备还是必要的也是应当的。

  支招二:在离婚案件中,很多要求离婚的当事人会有这样的误区——一方出轨有婚外情,未出轨一方能得到赔偿。

  婚外情分为道德上的婚外情过错和法律上的婚外情过错。在我接触的几十件离婚案件中,大致按照不同严重程度区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一般婚外情:包括嫖娼、一夜情、婚外性行为等。

  第二类: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行为。这是指已经有配偶的一方,与其他异性存在着长期的同居事实。

  第三类:是重婚罪。包括事实重婚或登记重婚。

  不同的婚外情,在法律上所能得到的救济和保护是不一样的。第一类在经济上不能得到赔偿,更多的是依靠道德调整。对于后两种,如果有证据,是可以在离婚时候得到经济上的赔偿,但从目前司法操作实践来看,赔偿数额都不高,而且要求无过错方在离婚案件过程中主动提出赔偿请求,并承担着艰难的举证责任。

  因此,作为被对方伤害的当事人,一旦察觉对方有出轨的蛛丝马迹,应主动收集证据。并且,赔偿请求不仅可在离婚时提出,在离婚后一年内,无过错方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也可以向法院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支招三:因为对方的出轨,大部分当事人认为只要抓住对方出轨证据,离婚就能多分夫妻财产。不少婚姻纠纷中的当事人(尤其是女性)总是强烈渴望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甚至不惜动用大量人力物力,包括重金聘请私家侦探。当事人大多基于两个目的:一是为了查明真相,在亲戚朋友中讨个说法,离婚也得离个明明白白;另一个目的则是寄希望于抓住对方的婚外情证据,以期离婚时候能多分财产,让对方搞婚外情要付出惨重的代价。其实是陷入了一个误区。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分割财产时候,并不必然的将财产分割与婚外情过错相联系。

  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候,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照顾妇女儿童、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

  人们应当慎用侦探方式调查对方的婚外情,而是尽可能多地将精力花费在正常的夫妻财产分割中,去查清楚对方到底有多少财产、或者隐藏了多少财产也许会对自己更有利。取得婚外情的证据是不是一点用也没有呢?并不是。如果是前面所说的第二类、第三类婚外情,那么法院可基于此判决离婚,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

  简而言之,在必要时也应要理性的看待婚姻。很多人因为孩子或其他的原因忍耐着,但如果暴力、冷战、分居、出轨、相互伤害已占据了你们婚姻的大部分空间和时间,是否就应该衡量一下是否离婚更适合自己和孩子的将来,因为感情已破碎的完整的婚姻对小孩可能伤害更大。而在衡量时,当然应该想想你们用来相互猜疑、对抗的时间用来经营婚姻家庭会不会出现另外的可能,毕竟美满的家庭才能造就和谐的社会。这些话出自于一个未婚女法官是不是挺让人诧异呢,但是,谁让我是“离婚专家”呢!

责任编辑:宋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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