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积案”一直以来是个让人头疼的话题。这些案件显著的特点有: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标的较大,履行了部分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被执行人服刑中无经济来源;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的等。积案件逐年增加,案多人少的局面也逐渐形成。
为了破解执行难,缓解执行法官的压力,中央政法委、最高院于2009年3月1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符合规定情形的,可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结案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
通知下发后,各地法院纷纷要求法官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此提高案件执结率。于是乎各法院间一股争先恐后的结案竞争风兴起。应该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种结案方式及标准的确立,对执行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加大了申请人取证与执行风险意识,将因客观原因造成的执行不能从法院转嫁出去;另一方面,避免法官的消极执行,加大了法官的财产调查责任。
但是,个别法院跟风似的一味地追求执结率,而在没有经过调查或没有认真调查,就给一些案件匆匆地定义为“无财产案件”,99%高执结率就意味着这个法院的执行工作好。对此,我不敢苟同。内行人一看,这99%的案件中,至少有相当一部分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结案处理的。这部分案件作结案处理了就能缓解法官的执行压力,解决执行难吗?也许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吧。其中,一部分案件的申请人,其中一部分在法院对案件作结案处理后,会积极主动地去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以便尽早重新执行;一部分则对法院的工作不理解,而频频上访;还有一些当事人,在法院结案后不久,不管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都要求重新立案。长此以往,“执行难”不仅不能得到缓解,而且不论是上访还是无财产的重新立案,都只会造成司法资源更大的浪费。
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切实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为了结案而对一些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案件或不宜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作结案处理。因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在实质上并不能彻底解决执行难,反而对法官来说更是一种隐性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