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公告送达的若干不规范及其完善

  发布时间:2009-10-17 19:47:04


  送达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行为。公告送达是民事送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流动的速度越来越快,基层法院的公告送达适用率也不断上升。但实践中的公告送达功能发挥却不尽人意。笔者就当前法院民事诉讼公告送达的运行不规范之处及其完善进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法院公告送达适用的不规范

  (一)公告送达的错误适用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送达不能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公告送达。但是,实践中,公告送达却有扩大适用的趋势,并出现错误适用的情况。一是由于法院的原因而导致的错误适用。这突出表现为法院对适用公告审查不严,原本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的却错误的适用了公告送达。二是由于原告的不诚信而导致的错误适用。某些原告缺乏诚信,导致不该适用公告送达却适用了公告送达。如原告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欺诈手段,故意提供虚假的被告送达地址;或者故意编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事实,从而导致公告送达。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对方当事人不出庭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

  (二)公告送达的瑕疵适用

  一是受送达人没有特定化。送达公告应当载明受送达人的基本情况,以便受送达人在接触公告时确定自己是否被诉。而实际情况是,几乎所有的公告送达只是简单将受送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置于公告的抬头,忽视了姓名重复可能性的存在。二是公告内容不规范。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说明起诉要点、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判决书、裁定书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上诉权利、期限和上诉法院。而实践中,送达诉状副本的公告,基本没有说明起诉或者上诉的要点。

二、完善公告送达的对策

(一)严格界定公告送达的前提

根据现行立法的规定,公告送达的前提或者实质条件为受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无法进行送达的才可以进行公告送达。因此,适用公告送达的关键在于确定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认定标准以及如何穷尽其他的送达方式。

  1、下落不明的认定标准

  认定下落不明不能够以受送达人是否在住所地作为单一的衡量标准。这是因为:第一,现代社会人员流动加速,很多受送达人的居住地可能不只一个,仅仅考虑受送达人是否在原住所显然不科学。因为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在经常居住地找不到人,并不代表其一定下落不明。第二,在信息社会里,即使无法在住所地找到受送达人,但是通过联系方式也可能与受送达人取得联系。如生活中的电话联系,网络即时通讯方式的联系以及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取得联系的,虽然不在其住所地的也不可视为下落不明。第三,任何人都是社会中的人,在社会里都有一个群体归属。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里,很多情况下可能无法联系受送达本人,但是可以从其近亲属、朋友或者曾经工作的单位以及住所地的村(居)委会等处得知受送达人下落信息。所以,为了防止公告送达的滥用,有必要穷尽上述联系方式,先行联系当事人。只有在上述方式下还无法联系上受送达人时,才可以公告送达。

  2、强化法院对下落不明的审查责任

  受送达人是否下落不明主要由原告证明。考虑到原告与受送达人有着实体上的利害关系,法院有必要严格审查原告提供的材料,确定受送达人是否真的下落不明。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受送达人的特殊利益,法院必须取证核实。如离婚案件,应当要求受送达人住所地的户籍管理等职能部门出具公民下落不明的证明。其他情况下,法院可视情况调查取证。如原告不便从公权力机关处取得对方下落不明资料,以及原告提供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存在疑点时,法院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比如向被送达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及被送达人的邻居、亲友等调查。同时,法院也应当将寻找受送达人的过程等相关材料存卷。如果发现原告的材料造假,有恶意申请公告送达之情形的,可以对原告采取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比如罚款、拘留等。另外,在普通程序中再次公告送达时,法院也应再次审查是否具备条件,不能想当然的进行公告送达。

  (二)公告内容的规范化

  1、诉讼要点记载的规范化

  受诉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公告送达内容,尽可能完整的传递诉讼信息。公告内容不但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如包括公告内容的要准确概括出庭日期、举证期限、不出庭后果警示、诉状要点、裁判文书要点等;还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适当地载入实体法对受送达人的一些特殊要求的内容,如《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时,为了便于普通民众的理解,公告中有关用语不能太专业,对一些重要的专业术语最好进行常识性表达,以免受送达人理解错误而无法出庭。比如,开庭时间、一审判决生效时间对于受送达人相当重要,但目前送达公告的时间表述均太过专业而不便理解和计算。所以,公告适宜于直接载明出庭日期,方便普通民众。

  2、要增强文书的可识别度

  在送达时,仅仅有受送达人的姓名和名称还不可将其特定化,可能有使用同一姓名或者名称受送达人存在,所以,适宜于在公告内容根据受送达人情况,写入一些能够准确识别其身份的内容,比如住所地、性别、证件号码等。

  (三)完善公告方式,提高实际送达比例。公告现在法院通行的做法是登人民法院报,而农村看人民法院报的人非常少,因此公告实际送达的比例很小.公告未能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建议在登报的同时也应将公告送达给被送达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由其负责在被告原住处粘贴.便于被告得知诉讼信息及时行使权利.

责任编辑:永新县人民法院 段伟良 肖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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