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不少公诉人在具体个案的开庭审理中,向法庭提出具体刑期的量刑建议,如处以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的拘役等。
笔者认为,大多数人因未习读法律,不清楚量刑建议权与法院裁判权之间的关系。当公诉人建议的具体刑期与判决刑期不同时,往往会认定是法院判重或判轻了,容易引发不必要的猜测,从而间接削弱了司法权威在人们心中的地位。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各个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对同一案件,检察官、法官之间有不同的见解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对一罪的刑期法律给予了一定的法定幅度,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衡平,但是如最终法院判处的刑期虽在法定幅度内合理浮动,但与检察院的具体量刑建议之间经常存在或多或少的偏差,会给检察院、法院带来不良影响。
综上,笔者认为,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不宜过于具体,而应在法定刑内提出量刑幅度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