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应加大对诉状签名的审核力度

  发布时间:2010-03-01 09:58:07


  一般来说,起诉书中的具状人处应当为原告本人的亲笔签名,但笔者发现,在立案时,一些诉状上的签名有的是他人代写,有的采用打印式,很不规范。笔者认为,为了维护好当事人的权益,有必要在立案时仔细审核起诉状上的签名。

  首先,签名虽然只是一个形式,但是诉讼都是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立案时,法院只能通过审核起诉人的身份及签名是否相符,去推定起诉的主体与诉讼标的(诉讼所涉及的利益)相关。

  其次,如法院在立案时未审核确定签名人与起诉人是否相符,在涉及一些人身财产权的案件中,容易出现一些亲友违背当事人自己的意愿 “冒名”起诉的情形,最终导致当事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受到侵害。

  再次,在案件审理阶段,绝大多数案件时可以委托代理人应诉的,如果在立案时的第一关未严加审核,诉讼中当事人完全可以不出现,更加无法确保诉讼请求及代理意见的真实性,一旦产生了不利于当事人的损害后果,司法权威将受到损害。

  综上,笔者认为法院应当对起诉状上的签名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对,立案庭及法庭负责立案的人员应当把好涉及当事人利益的第一关,以确保诉讼主体与诉讼标的之间关系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为此,建议:对于本人立案的,必须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认真对比当事人在签收法律文书时的签名(捺印)和诉状上的签名(捺印);对于委托立案的,必须要求受托人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说明委托的原因,同时要求其提供委托人的手机号码及家庭住址等联系方式。能够当场进行核对的,应当及时联系,核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无法当场核对的,应当登记相关信息,并在移交业务庭室时发出书面说明,请主审法官协助补充审核。

责任编辑:小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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