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学与法律,类似于科学与技术、感情与理智这样的词汇,也都是人类社会的“大词”,因为它们的概括性与重要性,当然也因为它们的普遍性。把文学与法律这两者放置在一处来说,是因为它们之间确实存在着上下左右、互相渗透的联系——例如,与法律人谈文学,与文学人谈法律,也都是经常发生的事情。
世界一直于无处不在的联系中运行,在文学内部有诗歌与散文等各种各样的异同;在法律内部有判决与调解等各种各样的异同。同样的,文学与法律,也有众多可以说到的异同。
法律的主旨是唯一的,公正,公平与正义,这是与现实世界有关的东西,但几乎也是属于理想的事情——世人多想从理论与实践上得到绝对的公正。而文学的主旨,就像它的定义那样众说纷纭,不过,文学也必然深植于理想与现实之间——很难说它更偏向哪一方。一般的说,人会主动寻找文学,尽管文学未必青睐那寻找的人;而法律会经常主动找人,当然也未必是找麻烦。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一种备用的工具。人不应躲避法律,其实也很难躲得开。打个比喻吧,文学像是胸前的项链,法律呢,像是手上的戒指。文学是安慰,法律也是——它甚至采用着艺术的方法。如果说前者的质地温润,姿态万方,那么后者则带着较为坚定的金属光泽。
文学的一大爱好是多比喻,把事情说明白不是文学的个性,更多的时候,它追求相反的效果。而字斟句酌的法律则不,无论是实体上的说什么,还是程序上的怎么说,它都比较信奉千篇一律,这当然是信口开河的文学所忌讳的。法律要做的是尽量简捷,面对复杂,不能含糊,最好是一言以蔽之,一语中的,为此不惜素面朝天。或者可以这样说:在就本质而言并无所谓繁简的世界里,是把相对简单的事情搞得复杂化,还是把相对复杂的事情搞得简单化,也是初步鉴定谁属于文学谁属于法律的一方试剂。
如果说法律是锐利的判断之箭,审慎、快速地直达盼望者的终点站,那么,文学的目的地又在何处呢?任性的文学,似乎不愿说出它飘忽不定的步伐要去往哪里。
文学重感觉,表现社会;法律重记忆,体现社会。文学是内科与草药,曲折地调解备受外力役使的心灵;法律属外科与手术刀,直接地治理由众多心灵组成的世界。
正如法律的字句是难以随意省略的那样,在世界与话语日趋网络化、物质化的今天,需要重申,人类文学的道路更是不可省略的。又如文学需要法律(有时候这种需要是具体的,比如说维护著作权)那样,法律也需要文学。文学不会比法律更早停下它的足迹。而且,文学或许更早地告诉了我们,有些文学成果不仅涉及了已有的法律,也可以转化为后来的法律。文学即人学,法律即人情,类似的名言还有“法律背后是法理,法理背后是人情”,文学与法律之间的联系,像是天然的混合物,是不能视而不见的。
法律是正义的防线,文学也背负这样的底线。出身不同、出手也不同的文学与法律,它们遍布人间,是因人而生、为人服务的,把那些分别叫做真、善、美——正义、公平、和谐的事物,具体化、细节化、日常化、广泛化、持续化,显现出的就是它们的作用,这也许就是文学与法律共同之目的。
二
文学与法律是事业,也是行业。那么,在文学与法律的行业之间,以及它们的从业者之间,也可以考察到具体的联系,这也是它们总体联系的一部分。
行业本身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文学本是非职业的,它与谋生基本上没有关系,所以也是没有围墙与大门的。文学界实行着无年龄限制的终身制,文学者也是随意进出的个体劳动者,既不审查文凭,也不面试资历。而进入法律行业特别是成为司法者,则殊为不易,条件苛刻,程序复杂,可谓路途远,门槛高,关卡重重又庭院深深。
法官多是保守主义者的超然模样,被动的位置,沉默的外表,谨慎的应对。即使是法学家、律师,也不比同出一门的法官们生动多少。而文学行业里的人,似乎总能自始至终地不拘一格,天马行空,我心飞扬(在中国古代延续的文人司法的环境里,常有诗人与法官集于一体的情形——一代廉吏于成龙甚至在办案时书写诗意判词——但也只限于表面身份的重合)。
然而,它们二者之间确实有相通之处,值得考究。诗人里尔克说:“……一个人早年的诗作是这般缺乏意义,我们应该毕生期待和采集。如果可能,还要悠长的一生;然后,到晚年,或者可以写出十行好诗。因为诗并不像大众所想象,徒是情感(这是我们很早就有了的),而是经验”。而那句出自霍姆斯法官的法律谚语是: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与文学的生命性是如此相似,殊途同归。而且,作为法律从业者中坚的法官,也是“老的好”。
法律作为独立的职业,其发展与规范,大概还处于“在路上”的过程中;法律作为学问,如今在国内也类似于显学。而与法学比较,人们总是先接触文学的(渊源有传说中的神话、小人书、名著等)。即使在设有法律专业的院校里,文学青年也总是多的,与此相对,被称为“法学青年”的又有几人呢——由此上溯到20世纪70年代末,情况更为明显,年轻的法律对查海生那样的青年的吸引力是微弱的,他像许多考生那样,首选了著名的中文专业,后来,等而次之,被调剂到了本校法律专业里。这个查海生就是后来的诗人海子,虽然他世俗的职业与法律有关,但他“永恒的事业”是别的,他在《祖国》一诗中告诉我们,他要做的是“远方忠诚的儿子与物质的短暂情人”。
在法律传统深厚的外国,也早就有杰出的海涅、里尔克、阿赫玛托娃、帕斯捷尔纳克们与此相关——他们都学过法律,后来又都转身离开了法律。在海子入学一百年前的英国,曾有这样一个青年,中途放弃了使他“兴味索然”的大学法律课程,回到东方的故乡,写他的诗歌与小说——他也写过《法官》一诗,说的全是一个天真孩子的事情,与法律行业无涉。这个文学青年名叫泰戈尔,若干年后获得了诺贝尔文学奖,成为许多个“出法入文”的获奖者(主要由那些曾完成法律学业的作家们组成)之一。现在,按这样的方向行进的青年已经太少了(反向的倒是常见——当然不应包括一度被父亲强制改造成为法学博士的公司职员、文学奇才卡夫卡)。
柏拉图说:“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与聪明的结晶”,他还说过“再糟的作家也会说出某些道理”;雪莱说:“诗人,是不为世界所知的立法者”;拉马丁则直截了当地说:“在一生中连一次诗人也没做的人是悲哀的”。
文学界的卡夫卡写下了《审判》、陀斯妥耶夫斯基写下了《罪与罚》,这样的著作不断地出自作家之手,其实它们也都是样式不同却同样优异的法律文书。或者,即使是出于“公平原则”,我们也在期待法律界在文学范畴上的作为,例如以各种方式对文学及文学从业者加以理性保护,引导它们在法治环境里笔力更健,经历更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