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出了很多的事情,在行政部门曾掀起了层层波澜:“钓鱼执法”引起公民断指盟誓,“厅级干部夫人被群殴”引发“打错了人”的争论。公安机关是执法机关,在面对打击犯罪与维护人权的选择时,理应选择兼得,而越过“维护人权”甚至“法治”的边线,出了“狠招”、“歪招”,结果招来骂声一片,于是马上就有关于禁止“钓鱼执法”,禁止“错打人”的相关规定。其实,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章法,并不管用,管用的仍然是严格依法行事。
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是,在急功近利的利益驱动下,个别执法者,总是抛开法律,自己制定对策,做出一些令人“啼笑皆非”甚至“深恶痛绝”的事情,而出一件错事下一道禁令的方法可能改变一时的状态,要能够管用,重要的是把人民利益放在心上,把法律放在心上,依法行政才是关键,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规定的那样去做,宪法把依法治国作为法治建设的基础,要求所有社会组织、个人、政党的全部活动必须在宪法之下,这更有助于我们加深理解十五大确定的依法治国方针。
我国在十五大就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依法治国方针,假如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能严格依照行事,那么就不会出现诸如“钓鱼执法”等事件了。
有法可依是行政执法的前提,我国目前无法可依的情况微乎其微,最大的执法依据就是“法律的授权”,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多学点法律,在法律的指引下行使职权,而不应该依个人的主观冲动。
“有法必依”是中心环节,是依法行政过程中的要求,法律不被信仰,无异于一纸空文,立再多的法律也是无用,所以在执法之前,应该翻翻法律法规,看看法律的规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不但要求实体合法,而且应该做到程序正义,只有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才能真正有效打击犯罪违法行为,否则“知法犯法”一经默认,后果不堪设想。
“执法必严”是十六字方针的关键,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在有法必依的要求下,进行执法就应该严格,不能有偏私,讲人情,应该公正廉洁执法,才能让群众感到法律上的平等,最终信仰法律。
“违法必究”是依法行政的必要保证,“有权必有责”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如果滥用职权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不仅仅是一句道歉了事,否则,将会使一些人有恃无恐,抛开法律不依,程序违法,关键是处理的结果也不公正,最终影响到行政部门的形象。
不可否认,打击违法犯罪是政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所取得的成绩也是有目共睹,不能因为一些人的质疑,就否认所有的成就,尽管有些地方,超越了法律的边界,甚至违反了“保护人权”原则,但是这仅仅是个案,全国绝大部分地方、部门都在落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通过依法行使职权,打击违法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总而言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是无法可依,头痛焉能只医头?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方式只能好于一时,必须进行根治,才能正常运转,而这剂良药就是“依法行政”,而效果好不好,十六字方针仍需时刻放在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