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在当前“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实践活动中,如何作为才能深化“调解优先”工作原则,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案结事了?
我认为,在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增强调解意识,创新调解机制,提高调解能力,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同时,人民法官在调解工作中更应当树立“将调解工作做到极致”的理念。全力克服面对案件调解工作的“不想为、不愿为、不会为”等现象,以坚韧的意志、坚定的信心,全身心投入案件调解。古人云:“圣人之极致,治世之要务也。”所谓“极致”,《辞海》释义为,最佳的意境、达到的最高程度。做到“极致”,就是不满足于“更好”,勇敢追求“最好”,力求使自己所做的事情尽善尽美。
孔子亦曰:“取乎其上,得乎其中;取乎其中,得乎其下;取乎其下,则无所得矣。”人民法官树立“极致”调解理念,就是要创新应用“极致”的哲学思想提升自我,把思想力转化为行动力,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正确处理好调判关系、创新调解方法开展工作的同时,对符合调解条件的每一件案件均“一视同仁”,做到有追求却不满足、有目标却不懈怠、有作为却不敷衍,以“将调解工作做到极致”为目标,带着对当事人的真挚感情,怀着为当事人解难题、办实事的愿望去做调解工作,让当事人理解我们的意图、支持我们的工作,最终实现真正的案结事了。
“极致”理念,所反映的是积极进取的工作态度,也是一种认真细致负责对待工作的方法。作为人民法官,要树立“极致”的调解理念,就要做到时刻绷紧调解“情弦”,将调解之心用到“极致”、调解之力使到“极致”。要认识到“调解就是高效益的审判”,把依法调解融入到审判实践中,使其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始终,争取让符合调解条件的每一件案件都能够以调解方式结案,只有这样,才能在人民法官内心真正树立“调解优先”的意识,真正实现审判实践中的“调解优先”。
同时,“极致”也可以作为一种衡量标准,用来检验人民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是否切实做到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是否尽心、尽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否积极推进了社会矛盾化解。作为人民法官,只有树立“极致”调解理念,勤于调解、善于调解、精于调解,做到“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实现“案结事了”,才能有效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才能推动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工作迈上新台阶,实现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