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调研考评不应指定媒体限定内容

  发布时间:2010-08-30 11:04:20


  在法院宣传、调研、信息考评方案中,常常可以看到这样一项规定,即“在非指定媒体发表的文章,以及宣传内容与法院工作无关的稿件,均不属于本方案考评范围”。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欠妥,其理由如下:

  一、不利于法官发挥写作擅长和提高写作效率。法官在从事调研、宣传、信息工作中,根据自身写作特点、兴趣爱好选择写作内容和相关媒体,有利于发挥自己的写作专长,提高写作效率。如果只允许法官在指定范围内媒体投稿,或限定写作内容,则法官在写作时不能扬长避短,自由发挥,写作效率难以提高。

  二、不利于打造知识型、全能型法官。法官办案或从事调研、宣传、信息工作,本身需要了解和掌握各领域知识和信息,有利于拓宽法官视野,丰富法官知识面,。限定法官写作内容,实际上束缚法官手足,禁锢法官思想,导致法官在写作构思和取材中思路狭窄,写作技能得不到正常发挥,写作水平难以提高。且知识积累单一,与打造和培养全能型法官的目标背道而驰。

  三、调研、宣传、信息不仅仅是法官的个人劳动行为,更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类公众传媒中展示法官调研、宣传、信息成果或作品,无论所涉及内容属何领域,对作者本人来说,只是单个劳动成果的体现,但就法院整体而言,是一项与审判业务有着必然联系的特殊工作,对外起到了提高法院声誉和展示法官形象的良好效果,即使内部年度考核不得分,但社会认同与集体荣誉感已经给单位与作者打了满分。

  四、各类媒体己为法官搭建自由写作平台。法院系统网络和诸多平面媒体都设有“法官园地”或“法官业外作品”等版面或栏目,非法院系统的报刊杂志也设置有法制类内容的版面,这就给法官搭建了一个自由选择写作内容和媒体的平台,有利于调动法官的写作积极性。

  综上,笔者认为,除了法院内部举办专题调研、宣传、信息活动可以规定写作内容或指定媒体外,其他都不应统一规定选题内容或写作形式,并允许作者自由投稿,统一考评。强调写作内容的同一性,只能视为考评方案中的附加条件,不能确定为考核评分的唯一标准。

责任编辑: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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