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人均结案数纳入考评可能引发四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0-09-07 15:04:55


  笔者认为,各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与法官人数在一定时间段内是客观、不可控的,人均结案数是相对平稳的,简单地将人均结案数纳入目标管理考评指标并不妥当。

  简单地人均结案数纳入考评,很可能引发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人为制造案件,为增加案件数量,人为使一案变二案、三案,甚至多案,出现以拆案、分案等方式增加案件数量的现象;二是积极拓展案源,为增加案件数量,法院立案的关卡会被迫“松口”,甚至可能会重新促使法院主动联系寻找案源;三是加重法官负担,一线法官数量与司法实践的需求有一定差距,案件的增加无疑会给处于负荷状态的一线法官加压;四是延缓法官任命,法官退休有硬性规定,为控制法官人数的基数,法院对符合条件应当任命为法官的人员可能会延迟申报、审批、任命。以上问题的存在,既会挫伤法官的积极性、加剧已有的法官流失现象,也不利于树立法院的权威、确保司法的中立性,更给发挥审判职能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带来了一定障碍。

  为此,笔者建议取消将人均结案数纳入目标考评指标的做法,而是将人均结案数作为法官人数配置、法院招录新人员、调整法院人员编制的主要参考数据,以建立更加科学、高效、可持续的审判管理制度。

责任编辑: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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