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被任命为审判员(含助理审判员)的人员因之前基本是从事书记员或其他非审判业务工作,在开始独立办理案件的适应期间因阅历不足和经验缺乏等在文书送达、与当事人沟通、开庭驾驭、制作裁判文书等过程中会产生送达不到位、交流不畅通、部分信息遗漏、思维不全面等问题,既导致案件处理难度加大,也打击了新任审判员的积极性,同时也不利于选拔出真正适应审判工作的合格法官。
为此,笔者建议出台相关规定,对新任审判员实行一年督导制。一是明确各级法院应当在新任审判员任命之时为其指定一位法官导师,即建立一对一的全程指导模式;二是法官导师须从各法院一线办案法官中按比例选拔,以其五年内年均审结案数量、结案率、调解率、上诉率等真实数据为主要依据;三是明确规定法官导师对新任审判员负有培养义务,将培养义务的履行与法官导师的待遇、荣誉、晋级结合起来,在经济待遇和政治待遇上给予优先考虑和倾斜;三是成立新任审判员督导委员会,对经过一年督导期的新任审判员的审判活动进行全程观摩、无记名投票,对仍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调离审判岗位,并提请免除其审判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