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法律岂能“各取所需”

  发布时间:2010-09-28 11:07:12


  9月13日,《南方周末》、搜狐网等媒体报道了一则新闻:保利地产在没有取得规划报建许可的情况下在广州市白云区擅自建成85栋别墅,被称为黄金海岸项目,每一栋价值五六百万元的违法别墅在仅缴纳罚款2万元后便获得了许可,顺利完成了从非法倒合法的“变脸”。9月14日,央视《新闻1+1》节目也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诚然,国土资源部关于别墅定义存在漏洞,多头管理导致实践中监管缺位和监管不力,但引起笔者注意的是处罚问题。根据相关报道称,罚款金额适用的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中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虽是最低标准,但最低标准毕竟也是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看上去也还合法。可是,为什么媒体和公众对此深感不满和不解呢?于是,笔者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完整版本是这样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事实上,85栋别墅几乎直到建成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第六十四条,地方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停止建设,白云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第六十四条的第一句规定多次下令责令停止建设但一直未停止建设。最后,市规划局根据第六十四条的第二句话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了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违建的也就成合法的了。不过,笔者好奇的是,既然市规划局认为保利海岸项目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范围(暂且不论该论断是否科学、正确、真实),时至今日既未指出到底采取哪种措施可以消除影响,也没有责令采取进一步的改正措施以消除影响。也就是说,在适用相关法律的时候,相关部门已经人为地将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分割,并且根据需要截取套用了其中一小段,一次罚款就替代了其他依法应当采取的措施,这是否妥当?难怪乎,舆论哗然。

  俗话说,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是,如果在执行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大家都只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规定,甚至对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定“各取所需”,且堂而皇之地忽视或跳过与其密不可分的相关规定,那么,法律就变成了毫无意义的一堆语言符号,对所调控的一切都只得无能为力、望洋兴叹了。

责任编辑: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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