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发现,审判实践中,因罚金执行难、空判居多,但法律对罚金刑的规定比较简单,造成一些法院在罚金量刑时存在以下现象:一是罚金数额的确定是以被告人家属预缴数额作依据。对被告人不是根据案件的情节和被告人的经济能力来判决罚金刑,而是根据被告人预缴的多少来定,多交多判,少交少判;二是未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法官未将一般罪犯与未成年、年老、家境贫寒的罪犯在量刑时予以区分;三是证明被告人经济状况的证据少。目前除一些经济案件,侦查机关会对被告人财产加大调查力度外,其它案件很少追查。
为此,笔者建议,一是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明确罚金刑的量刑指导意见,以求统一;二是侦查机关应对被告人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证据,由检察机关向法庭出示,作为罚金量刑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