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报道称,受害人李基益因涉嫌在海南琼中盗窃协警摩托车被抓,遭刑讯逼供致死。死者家属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两级法院先后作出判决,判令琼中公安局赔偿死者父母58.45万元人民币。但判决书生效后,琼中县公安局拒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款,称如果支付了巨额行政赔偿后,该判决的效果必极大挫伤和打击广大公安干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院乃是纠纷的最后裁决者,法院的判决即是对法的适用。现代法治社会标志之一乃是司法权威的被尊重。不可否认,琼中公安局享有对判决的异议权,因为一个错误的判决甚于多次的违法犯罪。琼中公安局指出其已提出再审,法院的生效判决不具有恒久性,只有再审后才能决定是赔偿。法院判决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经另一生效判决否定,则任何人均必须服从。
琼中公安局尽可以依法行使其诉权——提起再审,但在法院判决已经生效且尚未被再审判决撤销的情况下,琼中公安局必须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内容,否则,司法权威何在?琼中公安局的做法让我不禁想起陕西国土资源厅败诉后自己开了会否决了高院判决一事。法院裁判被拒,非我们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对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三大诉讼法均有规定,轻则法院可以罚款、拘留,重则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何以屡出法院判决不被执行甚至被否决的情形,究其根本,乃在于国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导致司法权威难以被认可。
近年来,法律制度日臻完善,司法改革成绩显著,单从制度层面而言,法治建设卓有成效,并在社会环节的运转发挥着巨大作用。但,法治绝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完善那么简单。法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完善的法律制度,二是法律被忠诚的信仰。正如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律被信仰乃是法治的内在要求,法只有被信仰,公平正义的理念才会深入人心。法,若不被信仰,则陷入法律工具主义的狭隘中,法仅仅只是出于秩序管理的需要,而不是公平正义的有力保障。法,若不被信仰,则国民守法纯粹出于畏惧法背后隐藏的国家强制力,而非法本身,法不过是权力用于统治的制度性工具。法,若不被信仰,则公民思维中法更多的是规制性的义务规范,而非权利的制度保障。只有法被国民忠诚的信仰,法治观念、权利意识才能根深蒂固于我之国民。
法的价值之一,是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度性设计,向社会公众宣示一种最低道德底线的义务模式或权利模式,进行外在的行为规范。但这决不是法的唯一价值,法更重要的价值乃是通过法律法规这些外在形式向公民传达法之公平正义,使公民不仅仅只是机械的守法,而是情感上认同法内在的正义价值,从而确立信仰法律的精神,当每一个个体都有信仰法律时,公民守法,服从法就不再是出于法的权威而是一种情感的认同。也只有如此,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颁布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才会被全社会尊为至上的行为规则。法治应是社会公众普遍具有的一种共同的精神和信仰,一种社会心态。
法律被信仰,需要我们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法律具有被公民信仰的品质。完善的立法,权利意识的培养,国家强制力的保障等无不有利于法律信仰的构建,但司法权威得到足够的尊重才是法律被信仰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