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制义务教育不足以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0-12-07 08:42:10


  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未成年)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国家只规定九年制义务教育,当学生(一般从6岁读书)读完初中,没考上高中时,仍未成年,毕业后流落社会,无所事事,打工不收、参军不能,这就容易走上犯罪道路。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8周岁的是成年人;民法通则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另外还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的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笔者认为,义务教育至少满足公民年满16周岁。对未满16周岁的学生,未能升学的,可以选择重读;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要收费的学生,国家视情况给予困难补助;另外,要扩大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尽量减少未成年人过早流落社会的可能性。从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责任编辑: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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