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新拆迁条例)二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新版本的拆迁条例中不乏民间呼吁已久的新规定:明确取消开发商拆迁资格、政府不能进行强制拆迁、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回迁必须返回原地段或附近、补偿不让被征收人“吃亏”、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按实际损失补偿等。上述新规不仅从法律高度禁止了强制拆迁,令民众关注的是搬迁补偿更市场化、人性化了。本报选登两篇来稿以飨读者。
取消开发商的拆迁资格,政府不可自行进行强拆,拆迁注重对被拆迁户利益的补偿和保护等都是新拆迁条例的亮点。尤其,将强拆归入司法程序,由法院来审查是立法的进步。
强拆审查权由法院行使是规制政府行政权力的一个重要举措。对权力进行分割,以权力制约权力是规制公权力依法行使的重要路径。政府一方面是强拆令的发布主体,另一方面又拥有对强拆令的自我审查权,强拆被滥用也就在所难免。强拆审查权由司法机关行使,是斩断强拆利益链,减少和遏制非法强拆的重要途径。
强拆审查权由法院行使体现了拆迁的法治化努力,遵循了基本的法治原理。在法治社会里,司法程序所具有的终结性决定了政府的强拆令必须进入司法程序,交由独立、居中裁判的司法机关来审查,这是对法治基本原理的恪守和维护。
强拆由司法机关来审查,不代表必然能保证强拆恶性事件的不发生。但强拆交由司法机关审查起码保障了作为弱势方的被强拆人有了更多维权和救济的制度化渠道。遏制强拆需要政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审判,需要社会公众对司法判决的支持和呵护,惟有全社会对司法审判的尊重与自觉履行,才能树立起司法的权威,拆迁的法治化步伐才能铿锵有力。